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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新规!每户饲养犬只的数量不超过1只 不办《防疫合格证》处罚款

     二三里资讯  2019-10-21 09:32:56
【导读】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为规范安康城区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城市...

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安康城区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安康城区饲养犬只的行为通告如下:

一、安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应遵守《安康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安康城区饲养犬只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管、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饲养犬只管理工作,各办事处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的宣传动员和群众的思想教育,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犬只管理工作。

三、下列区域禁止饲养犬只:

1.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等办公服务区;

2. 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

3. 单位的单身集体宿舍区。

四、公民个人一律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五、公民个人饲养犬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固定的独居住所,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和基础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干净卫生;

3. 每户饲养犬只的数量不超过1只。

六、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主动携犬只到动物防疫检测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狂犬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治合格证》。并定期到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防疫检疫。

七、单位和个人思想全职或携带犬只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携犬出户应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示,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场、京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

3.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带嘴罩,或将犬装入大袋、大笼,或者怀抱;

4. 携犬乘坐公用电梯,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止犬只伤人;

5. 个人饲养的犬只在饲养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

6.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犬叫影响他人休息,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 按期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8. 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经批准饲养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或被宰杀的,原饲养人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饲养犬只。随养犬人迁居或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外来人员携带犬只进入安康城区的应当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无犬类检疫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的,携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免,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菌后,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牌。

十、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农业(畜农)、卫生等部门配合进行捕杀。捕杀和病死的犬只,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机构监督责令限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登记证、牌的,证件无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免疫证明,检疫标志,并处3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

3.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

4.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卫生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列》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6.在城市道路、过街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或在公共场所养犬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劝阻,拒不改正的,依据《陕西省城市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兜售物品及装盛器具,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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