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养殖补贴 > 正文

2016年湖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

     网络  2016-06-03 23:00:00
【导读】 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

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全面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2016年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县(市、区),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省财政厅依据2012-2014年《湖北农村统计年鉴》各县(市、区)三年的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有关因素,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到县(市、区)。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少量结转和地方政府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区)农业部门。县(市、区)农业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66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市、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县级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补贴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发放完当年补贴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手机短信将补贴信息发送到每个农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免责申明:本栏目所发资料信息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交流。我们尊重原创作者和单位,支持正版。若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直接点击提交联系我们,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
 
图文热点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辽ICP备1101650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