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xiaoz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11-10 16:40:00
【导读】粤农农办〔2021〕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
粤农农办〔2021〕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进一步提升检疫监督水平,持续强化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建设,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基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40号)要求,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在全省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邓国东,020-37289315;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检疫所)江正林,020-34291605)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进一步提升检疫监督水平,持续强化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建设,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行动,集中查找和整改当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着力建设懂法守法、精通业务、纪律严明的工作队伍,构建完善全链条互联互通的动物检疫监督智慧监管平台,进一步提升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运行效能。各地要围绕“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的思路,针对机构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运行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理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一是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衔接机制。要逐级明确市、县、乡(镇)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的机构,确保动物检疫职责不落空、动物检疫工作有人干。二是完善动物检疫工作与监督、执法工作协同机制。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程序、时限、处理情况反馈等要求,建立起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全程紧密协作机制。在检疫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机构案件办理完结后,要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结果。三是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机制。要依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掌握动物防疫状况,了解动物健康水平,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技术支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要求,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和各地实际相适应的检疫工作力量,确保能有效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各地要把加强动物检疫队伍建设作为落实动物检疫监督制度的关键举措,强化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一是加强官方兽医信息管理。对现有官方兽医开展调查摸底,掌握从事检疫岗位官方兽医基本情况。重新审核辖区内官方兽医信息,及时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更新完善人员信息,按要求新增新任命官方兽医信息,对已调整出动物检疫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注销信息。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防转借、盗用。二是加强官方兽医培训。通过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官方兽医、签约兽医(协检人员)等学习《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检疫的各项规定,省、市、县三级各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辖区内官方兽医参加全国官方兽医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网络考试,以考代训,以考促学,持续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三是规范官方兽医履职。督促指导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工作记录,并在出证后实时上传检疫信息,原则上不得离线出具或者延迟上传检疫证明,不得延迟作废检疫证明,省内将适时取消离线出证终端。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隔山开证”、开“人情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违法收取检疫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除官方兽医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三)应用信息手段,强化智慧监管。积极推进动物检疫监督信息化工作,加快构建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从养殖、运输到屠宰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安全闭环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做好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国家、省系统无缝对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牵头组织好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推广应用工作,省现代农业装备研究所加紧做好系统升级工作,完善预警提醒、统计确认、目的地反馈功能,确保检疫数据准确可信。自建有检疫出证系统的各地市应做好系统升级改造和与省系统对接工作,确保全省范围内实现省内动物检疫证明(B证)出证信息实时上传至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二是完善养殖场(户)基础信息,提升动物检疫网上申报覆盖率。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厂(场)基础信息入库,方便货主通过网络途径申报检疫,提升动物检疫工作效率。三是积极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工作。有条件的地市要以推进动物检疫电子证照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逐步做到与畜禽免疫电子档案、官方兽医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联,通过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实现动物检疫在线监管。四是加强动物检疫监督闭环管理。按规定做好动物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车辆要反馈备案地取消该车辆的备案资格。落实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经指定通道入境或过境制度,指定通道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使用牧运通(中南运猪通)对监管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和上传。强化落地监管,督促指导养殖场、屠宰厂(场)、承运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反馈落地信息,建立生猪屠宰企业向出证地反馈入场信息机制,实现动物调运启运地、途径地、目的地全程闭环管理。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1年11月8日前)。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将职责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实施阶段(2021年11月9日-2022年4月30日)。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对重点工作、重点地区实行现场指导、跟踪推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22年5月1-31日)。各地对本次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针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集中整改,推动行动成果的转化应用,建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动物检疫监督提升行动的重要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县两级要成立动物检疫监督提升行动专门工作小组,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工作部署,确保提升行动顺利实施。
  (二)强化检查指导。各地要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辖区县(市、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要严格处理违法违规出证行为,严厉打击动物养殖、经营、运输、屠宰处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明确联络渠道,严格、及时按照方案要求上报相关材料。一是于2021年11月4日前将行动实施方案、组织领导机制、提升行动及官方兽医线上考试管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2021年11月8日前理清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职能、人员情况,以及乡镇派出机构改革情况,并形成完善业务衔接机制专题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三是2021年11月-2022年4月期间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月度情况及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和取得的重大行动成果。四是各地要对本次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好,2022年5月2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及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采用会议部署、现场培训、宣传手册印发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宣传动物检疫监管提升活动。对检疫监督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以及开展的重大活动要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为推动动物检疫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情况调查表

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2.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机构情况调查表

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3.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免责申明:本栏目所发资料信息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交流。我们尊重原创作者和单位,支持正版。若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直接点击提交联系我们,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
 
图文热点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辽ICP备11016505号-2 | 辽公网安备:21120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