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两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和提高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及时安排部署,经市、县区民政部门共同努力,共为5.1万名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2308.44万元。
据了解,此次发放标准为:
城市低保对象每人500元,
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每人400元,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560元。
所有资金已于12月18日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到位。
本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惠及我市5.1万名困难群众,有力推动了民生改善,有效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关怀,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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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元旦、春节“两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全省42.25万城乡困难群众,
预计发放资金1.78亿元。
12月1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促进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决定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据了解,具体发放对象和标准为:
城市低保对象每人500元,
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每人400元,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560元。
此次“两节”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共涉及全省42.25万城乡困难群众,预计发放资金1.78亿元。截至今年,我省已连续八年发放“两节”一次性生活补贴,累计为557.25万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15.09亿元。
发放“两节”一次性生活补贴,使城乡困难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将继续秉承“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全面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效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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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省民政厅发布消息,为使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助力全省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青海省决定从2019年元月开始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每月提高80元,从原每月500元提高到580元,增幅16%。农村低保标准每年提高600元,从原每年3700元提高到4300元,增幅16%。
低保标准的持续提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践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将小财政办大民生执政理念一以贯之的具体行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相关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监制/马青海
责编/李洁
编辑/顾植霞
内容来源:西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