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不得收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lijun123456   FM896鄂尔多斯之声    2019-11-03 21:43:44
【导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各旗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有...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加强日常监管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条件

1、商品房项目交付应当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直接与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包括交付钥匙、水卡、电卡等)。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如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商品住宅交付时,应当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3、不得收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

1、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相关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在售楼处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避免造成合同违约和延期交房。

3、开发企业应切实提高售后服务意识,依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建立售后服务台账,完善售后服务机制,并不得低于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保修的起算期为商品住宅交付之日。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行为监管

各旗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的日常监管,发现开发企业违规交房,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综合执法局。

二、深化乱象问题排查处理,推动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

(一)加大乱象问题排查处理力度

依据《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住建发〔2019〕125号)所列的17种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系统性、拉网式的摸排梳理。充分发动群众,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行业乱象问题。督促引导各房地产企业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行业自律,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扛起社会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坚决杜绝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推动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

将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解决群众“回迁难”“入住难”“***难”等问题。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环节、房地产销售环节、房地产黑中介、虚假房地产广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规乱收取”等乱象,分类分阶段解决产权***、项目“烂尾”、房屋质量、延期交房、已征收未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行业乱象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经查实,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曝光、暂定网签、停业整顿等手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有力震慑。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和主动监管并重,以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常态长效。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查的态势,对开发企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的新局面。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9日

来源: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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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不得收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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