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补偿标准出炉_猪业新闻

  
  • xiaoz   互联网  
  • 2017-06-08 09:00:00
    【导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

      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7〕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和种植业调整退出工作的意见》(通政办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将完成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低端养殖业、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等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任务要求,以保护水资源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为宗旨,完成我区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

      二、退出范围

      (一)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业局关于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6号)中要求,禁养区内已完成畜禽清退的规模养殖场。

      (二)根据《通州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主要河流流域500米范围内,国家级考核断面3公里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

      (三)列入通政办发〔2016〕23号低端养殖业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

      1.“小、散、低、污”、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养殖场、养殖户。

      2.动物防疫检疫不合格的养殖场、养殖户。

      3.动物粪污废水直排且未处理,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养殖场、养殖户。

      4.未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养殖场、养殖户。

      5.已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养殖场,不符合环保和动物卫生防疫要求、粪污废水直排、排放不达标、存在改变养殖用途等情况的养殖场。

      (四)已列入2017年可实施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户,畜禽清退按照本方案执行;相关地上物、土地补偿标准及退出时间等按照属地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不适用本方案。

      三、腾退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相关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养殖场、养殖户的退出工作。

      (二)依法补偿原则:相关乡镇政府对被清退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依法依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三)评估原则:相关乡镇政府负责聘请有国家职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养殖场、养殖户进行评估,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资金。

      (四)审计原则:区农委、区农业局负责聘请有国家职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跟踪审计。

      四、补偿补助办法

      (一)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畜禽清退补偿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2.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

      由专业评估公司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面积认定标准》,在地上物面积认定后,对退出土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受托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经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因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产生搬迁补助费、地上物搬迁补偿补助费等,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标准,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补偿补助标准》给予腾退补偿补助。

      如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标准补偿偏离市场价值的,可按照《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询价程序》询价后进行补偿。

      3.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停产停业补助标准》给予被腾退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费。

      4.各乡镇政府对未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腾退工作,补偿补助标准按本方案政策执行;对已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畜禽清退按照本方案执行,其他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二)低端养殖业

      1.散养户:

      给予散养户补偿: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100%给予补偿,散养户自行完成畜禽清退和养殖设施设备的拆除工作。

      2.养殖大户:养殖规模较大(猪存栏5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200头以上,禽类存栏3000只以上),但手续不完整的养殖户。

      (1)畜禽清退补偿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2)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

      由专业评估公司对养殖大户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大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面积认定标准》,在地上物面积认定后,对退出土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受托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经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因低端养殖业退出工作产生搬迁补助费、地上物搬迁补偿补助费等,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标准,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补偿补助标准》给予腾退补偿补助。

      如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标准补偿偏离市场价值的,可按照《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询价程序》询价后进行补偿。

      3.规模养殖场:已在区农业局登记的养殖场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备案养殖场。

      (1)畜禽清退补偿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2)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

      由专业评估公司对规模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面积认定标准》,在地上物面积认定后,对退出土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受托评估机构按照北估秘〔2016〕001号,经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因低端养殖业退出工作产生搬迁补助费、地上物搬迁补偿补助费等,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标准,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补偿补助标准》给予腾退补偿助。

      如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标准补偿偏离市场价值的,可按照《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询价程序》询价后进行补偿。

      (3)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停产停业补助标准》给予被腾退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费。

      4.各乡镇政府对未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户进行腾退工作,补偿补助标准按本方案政策执行;对已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户,畜禽清退按照本方案执行,其他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五、奖励措施

      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纳入各乡镇年终绩效考核。

      六、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退出工作;完成全区低端养殖业散养户、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的畜禽清退工作。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区低端养殖业散养户、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全部退出工作。

      (二)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建立台账(2017年5月31日前)

      各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腾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辖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清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聘请第三方有国家职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属地养殖场、养殖户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经属地乡镇政府、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养殖场或养殖户四方确认;对养殖品种、数量等基础数据的确认以四方现场核查当日为时间节点,在四方确认基础数据并按标准测算出补偿补助金额后,各乡镇政府根据四方确认的基础数据和补偿补助金额与养殖场、养殖户签订退出协议、禁养承诺书,各乡镇政府及养殖场户签字盖章后留存,并报区农业局。

      2.完成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拆除、土地腾退等工作;完成低端养殖业散养户、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的畜禽清退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

      3.完成低端养殖业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的地上物拆除及土地腾退工作。(2017年9月30日前)

      4.检查验收(2017年10月31日前)

      各乡镇政府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养殖场、养殖户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变更前、后的复印件,及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对生产经营地迁出北京、但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的,须出具所在各乡镇政府相关证明。

      (2)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前后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3)养殖场、养殖户与各乡镇政府签定的禁养承诺书。

      (4)各乡镇政府上报四方确认的基础数据、与养殖场(户)签订的退出补偿协议书。

      区农委、农业局、审计机构根据属地政府上报的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编制验收报告。

      6.资金拨付

      验收合格后,区农委、区农业局按程序向相关乡镇政府拨付补偿补助资金。补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相关乡镇政府要做好资金的财务手续,用好财政补偿补助资金,确保补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七、职责分工

      (一)区农委、区农业局:协助主管副区长全面做好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负责聘请审计机构对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进行跟踪审计;负责制定通州区关于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二)区水务局:负责协助相关乡镇政府做好北运河、潮白河流域确权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

      (三)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区级水源地养殖业污染源的认定工作,协助相关乡镇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

      (四)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配合乡镇政府做好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的退出工作。

      (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委办局、各乡镇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对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七)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的合法性予以把关,并提供法律支持。

      (八)区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

      (九)通州公安分局:负责做好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通州工商分局:负责对退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的营业执照依法办理注销等手续。

      (十一)区政府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协助制定本方案的补偿补助办法。

      (十二)区审计局:按程序实施审计监督。

      (十三)属地乡镇政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制定辖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清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辖区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的退出工作。清退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通过乡镇腾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解决。清退工作完成后,各乡镇政府加强辖区内巡查,建立长效机制,严防低端养殖反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的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各相关乡镇政府成立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在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本辖区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的组织管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 加强协调,定期汇报

      按照相关要求及工作安排,各乡镇政府每周向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上报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由区领导小组汇总后报请主管区长审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相关单位会议,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各乡镇政府按要求抓紧落实。

      (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乡镇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养殖场、养殖户宣传相关政策,及时解答养殖场、养殖户的疑惑,积极解决相关问题,提高养殖场、养殖户对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的认识,引导养殖场、养殖户主动退出低端养殖。

      (四)扎实推进,确保进度

      各乡镇政府在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中,要事先充分分析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提前制定应对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次退出工作。

      (五)强化监督,严防反弹

      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强化宣传、定期巡查、发现反弹及时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退出政策。

    标签

    禁养区,养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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